九游会J9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
    2025.04.09 | Author:Frank DING、Jing YE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专栏导语

    “新质生产力”是2024年全国两会的焦点之一,指引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响应号召推出“新质生产力系列专栏”,由不同专业领域、行业经验的律师结合各自业务实践发表系列文章,以供参考,敬请期待。

     

     

    一、空域的分类
     

    空域是通用航空运行的基础,低空空域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要区域,充足且合理规划的空域,能确保通用航空的飞行活动顺利开展,目前我国空域是如何进行划分的呢?

     

    根据《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G、W类为非管制空域,具体如下:

     

    A类空域:通常为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含)。

    B类空域: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

    C类空域: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通常为半径5千米、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的单环结构。

    D或E类空域:①标准气压高度高于20000米为D类空域;②A、B、C、G类空域以外,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为D或E类空域。

    G类空域:①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类空域除外);②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

    W类空域: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适用于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二、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临时飞行空域与通用航空关系紧密,通用航空依赖临时飞行空域来实现其多样化的飞行任务和发展目标,而临时飞行空域的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也能促进通用航空的健康、快速发展,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1、临时飞行空域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飞行规则》”)的规定,我国的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下简称“《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因此,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既可能涉及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的使用,也可能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

     

    关于临时飞行空域,现行的相关法规并未给出直接的明确定义,根据《飞行规则》及《飞行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临时飞行空域一般是指为满足特定飞行任务或空域管理需求,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划设的、具有明确范围和用途的航空活动区域。其核心特点包括时效性(通常不超过12个月)、专用性(服务于特定任务)和灵活性(可根据具体需要调整或撤销)。

     

    2、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根据《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该等申请具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2)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3)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4)飞行活动性质;

    (5)其他有关事项。

     

    3、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

     

    根据《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则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的同意。如果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则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此外,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三、飞行活动的管理
     

    1、飞行计划申请

     

    根据《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该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

     

    基于通用航空灵活作业的特点,《飞行管制条例》还规定,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如果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飞行,或者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或者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或者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飞行任务审批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除了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等九种特殊情形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另外,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通常由飞行任务执行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任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任务性质、执行单位和机组人员国籍、主要登机人员名单,航空器型号、数量和注册地,使用机场(临时起降场),作业时间和作业范围,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四、飞行保障
     
    飞行保障对于通用航空活动至关重要,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组织各类飞行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2)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3)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4)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5)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需要使用军用机场的,应当将使用军用机场的申请和飞行计划申请一并向有关部队司令机关提出;
    (6)使用军民合用机场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与机场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保障事宜。
     
     
    五、结语
     
    通用航空活动与空域管理、飞行计划申请、飞行任务审批及飞行保障等方面息息相关,随着低空经济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与技术创新的不断突破,通用航空将在应急救援、物流运输、智慧城市等领域释放更大潜能。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唯有严守合规底线、精准把控风险,方能真正实现低空经济的“安全起飞”。
     
     

    九游会J9低空经济法律工作组

    九游会J9低空经济法律工作组专注于低空经济全产业链的前沿探索与综合法律服务,覆盖低空运营、低空飞行器、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安全保障等多个关键环节,致力于为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投资主体及政府机构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法律支撑,具体包括:政策与监管合规(如空域使用审批、飞行安全监管、适航认证)、技术与数据治理(如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合规、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合规)、商业与资本服务(如供应链协议设计、投融资/并购交易架构、IPO筹备与上市合规)、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如产品责任及侵权、政府调查应对、行业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防范)等法律服务。

     

    九游会J9低空经济法律工作组汇聚全所十三个专业领域的律师,兼具法律专业资质与低空经济产业经验。工作组深度融合行业动态与监管趋势,通过“政策解读-合规嵌入-商业适配”的三维服务模式,助力客户在技术研发、产品推广、市场拓展及国际合作进程中精准管理法律风险,同步构建动态化合规管理体系与战略性风险缓冲机制,为低空经济产业的商业化、规模化及全球化发展提供前瞻性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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